醫(yī)療設備采購標書典型質疑案例研究
來源:
www.dfbwk.cn | 發(fā)布時間:2025年09月09日
在醫(yī)療設備采購過程中,標書的編制和評審環(huán)節(jié)常常會面臨供應商的質疑。這些質疑不僅反映了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,也暴露了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不透明、不合理或不合規(guī)之處。通過對典型質疑案例的研究,可以幫助采購方優(yōu)化標書編制,提高采購過程的公平性與合法性。
以下是幾個醫(yī)療設備采購標書典型質疑案例的深度分析:
案例一:技術參數(shù)指向性問題
背景
某三甲醫(yī)院采購“高 端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儀”,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技術參數(shù)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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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剪切波彈性成像(SW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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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備心臟三維成像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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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頭頻率范圍需包含1–20MH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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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備特定型號的腹部探頭(明確標注品牌與型號)
質疑內容
未中標供應商A公司提出質疑,認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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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項技術參數(shù)(如探頭型號)直接引用某一品牌產品的規(guī)格,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傾向性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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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致其他品牌無法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,限制了充分競爭。
處理結果
財政部門調查后認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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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標文件中關于探頭型號的描述構成“以特定產品作為參考或標準”,違反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二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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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令采購人修改技術參數(shù),重新組織采購。
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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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參數(shù)應基于臨床需求設定,避免直接引用某品牌型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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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采用“相當于”或“不低于”等表述,并列明可替代的技術指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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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組織專家論證并公開征求意見,確保參數(shù)設置的公正性。
案例二:中小企業(yè)扶持政策執(zhí)行不當
背景
某市中醫(yī)院采購“脈沖針灸治 療儀”項目,明確為“專門面向中小企業(yè)”的采購項目。
質疑內容
供應商B公司質疑中標人C公司所投產品的制造商為蘇州醫(yī)療用品廠有限公司,經(jīng)查詢其控股股東為江蘇魚躍醫(yī)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(大型企業(yè)),不符合《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(yè)發(fā)展管理辦法》(財庫〔2020〕46號)中“與大企業(yè)無直接控股關系”的規(guī)定。
處理結果
采購代理機構核查后確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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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商確由大型企業(yè)全資控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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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(jù)規(guī)定,該制造商不屬于中小企業(yè)范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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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疑成立,原中標結果無效,項目廢標。
?? 參考信息:據(jù)2024年9月19日廣西政府采購網(wǎng)發(fā)布的《大新縣中醫(yī)醫(yī)院醫(yī)療設備采購項目(重2)質疑的答復函》,類似情形已被正式認定為質疑成立,導致中標結果被推翻。
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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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必須嚴格審核供應商及其制造商的中小企業(yè)身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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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要求供應商提供《中小企業(yè)聲明函》及相關股權結構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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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控股關系復雜的集團型企業(yè)需進行穿透式審查。
案例三:評分標準模糊導致主觀打分爭議
背景
某公立醫(yī)院采購“全自動生化分析儀”,評分標準中設置“技術先進性”一項占15分,由評委自由裁量。
質疑內容
落標供應商D公司指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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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技術先進性”未明確評分細則,評委打分差異極 大(最高14分,最低3分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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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乏量化依據(jù),涉嫌暗箱操作。
處理結果
監(jiān)管部門認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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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審因素未細化、未量化,違反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五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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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令采購人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。
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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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主觀評分項必須制定詳細的評分細則(如:具備XX功能得2分,支持遠程升級得1分等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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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分標準應在招標文件中完全公開,不得留有自由裁量空間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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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引入“正偏離加分”機制,鼓勵技術創(chuàng)新。
案例四:售后服務要求不合理
背景
某疾控中心采購“PCR檢測設備”,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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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地設有常駐維修工程師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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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小時內響應,4小時內到場維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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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5年原廠質保。
質疑內容
多家外地廠商質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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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地常駐工程師”要求變相排除非本地企業(yè),屬于地域歧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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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質保遠超行業(yè)常規(guī)(通常為1–3年),構成不合理門檻。
處理結果
財政部門認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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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本地常駐”若無充分必要性,涉嫌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供應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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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質保需提供成本測算依據(jù),否則視為過高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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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采購人調整條款后重新招標。
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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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后服務要求應基于實際需求,避免過度設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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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接受“服務外包+快速響應”模式,不限定必須自建團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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質保期限應與設備壽命、使用頻率相匹配。
案例五:業(yè)績要求涉嫌排他性
背景
某醫(yī)院采購“數(shù)字減影血管造影機(DSA)”,評分標準中規(guī)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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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提供一份三甲醫(yī)院同類設備銷售合同得2分,最高10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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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金額須超過800萬元。
質疑內容
供應商E公司認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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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定“三甲醫(yī)院”屬于以特定行業(yè)業(yè)績作為加分條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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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額合同門檻將中小型供應商排除在外。
處理結果
監(jiān)管部門審查后認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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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全國范圍內有足夠多品牌滿足條件,且市場競爭充分,則不構成排他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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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建議改為“三級醫(yī)院及以上”以擴大適用范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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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金額門檻需說明合理性。
啟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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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績要求應盡量寬泛,避免限定特定行政區(qū)域或行業(yè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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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值設置應與項目規(guī)模相匹配,防止“以大壓小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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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議采用“同類項目經(jīng)驗”替代“同級別單位經(jīng)驗”。
總結:醫(yī)療設備采購標書常見失分與質疑風險點
風險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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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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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控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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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參數(sh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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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向特定品牌、型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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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通用技術指標,避免引用品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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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格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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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合理門檻(如本地駐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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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實際需求設定,不得歧視外地企業(y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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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分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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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觀打分、未量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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細化評分細則,公開打分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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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企業(yè)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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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商股權穿透審查缺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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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提供股權結構圖與聲明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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售后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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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高標準或地域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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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理設定響應時間與質保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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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(yè)績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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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單位或金額門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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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寬范圍,確保充分競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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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
醫(yī)療設備采購標書的編制必須堅持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杜絕任何形式的傾向性、排他性條款。通過復盤典型質疑案例,采購單位可提前識別風險點,優(yōu)化招標文件質量,提升采購效率與合規(guī)水平。同時,建議建立標書內部審查機制,引入法律顧問與行業(yè)專家參與評審,從源頭上防范質疑與投訴的發(fā)生。
